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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卸货砸人偷换标的车身印号显露真相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5日10时49分,孙某报案称驾驶标的吊车在张家口市怀来县官厅某地卸货时发生物体掉落,砸伤路人,伤者当即被送往北京天坛医院救治。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查勘员迅速赶往出险地,并通过系统查阅了该标的车的报案及承保信息,了解到该吊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调查过程

    到达出险地后,查勘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查勘,并就事故过程、发生时间等关键问题向报案人展开了详细询问,当了解到该吊车所属公司就在距离出险地不远处的一个场院后,查勘员马上赶往吊车公司场院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过现场查勘和对多位相关人员的调查,查勘员逐渐发现了诸多疑点:一是该吊车的真实驾驶员并非报案的驾驶员;二是对于事故发生时间,报案人、被保险人及场院工作人员各执一词,相差甚远;三是现场的轮胎痕迹杂乱,不像是一辆车行驶所造成;四是报案人在出险当天并未报案,直到次日才报案。

    鉴于此案案情重大且疑点颇多,查勘员迅速将案件情况向公司理赔中心稽查组汇报,稽查组长立即协同公安经侦人员赶赴怀来县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调查组首先调取了标的车从出险地到吊车公司场院1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监控,在离出险地极近的一个监控路口,发现一辆吊车在驶向吊车公司场院方向大约20分钟后,又向出险地方向折返。敏锐的工作人员顿觉其中颇有蹊跷,遂将监控视频慢放并放大,经过仔细对比,发现监控中的吊车根本不是同一辆吊车,最先出现的吊车尾部喷印有放大的车牌号及电话号码,而折返的吊车却没有。这样,问题就产生了:为何该吊车公司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调换车辆赶往出险地,其目的何在?抱着疑问,调查组再次前往停放标的车的吊车公司场院进行调查,果然发现该公司场院内停放了两辆同型号、外观极为相似的吊车,只是其中一辆尾部有放大的喷印号,而报案人声称的事故车辆却没有,这与监控显示完全吻合。至此,调查人员初步判断被保险人极有可能在事发后更换了出险标的。

    为印证这一推断,调查组对另一辆吊车的承保情况进行了核实,果然发现其只投保了交强险,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调查组愈发坚定了之前的推断。为取得更为有力的证据,调查人员会同公安人员,驾车沿着出险地到吊车停放场院的路线,以15—20公里的吊车常规行驶最低时速进行了多次模拟测试,确定了吊车在该路段往返需耗时最多为18分钟,而监控中两辆车先后出现的时间间隔超过20分钟,如此断定,驾驶员是在吊车公司的场院换车时用去了两三分钟的时间。

    取得以上证据后,调查人员乘胜追击,约见了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在摆出相关证据后,当事人仍心存侥幸,拒不承认。调查人员连续问出“两辆车同是您公司车辆,第一辆车开出场院去做什么?”、“20分钟后又开进事发地的不同车辆目的何在?”、“驾驶人、被保险人及场院工作人员所说的出险时间为何各不相同?”等问题,一连串的问题个个切中要害,被保险人一时神情紧张,头冒虚汗,无言以对。公安经侦人员也在此时讲明了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严肃告知其如案件确定为骗赔案件,当事人要负有刑事责任。在各种压力下,被保险人只得承认了骗赔行为。原来,因肇事吊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人在事发后指使肇事吊车驾驶员将肇事吊车开回公司场院,并更换另外一辆投保了三者险的吊车返回出险地,翌日进行报案,企图获得更高额赔偿,怎料机关算尽仍难逃调查人员的法眼。

    最终,被保险人在拒赔通知书上签字,同时,为防止被保险人反悔产生诉讼案件,调查人员要求被保险人驾驶员写出书面材料反映出案件真相,同时签字确认。此案的成功告破为公司减少损失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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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41  更新时间:2015-08-27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