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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车肇事者“驶离”不是“逃离”

    12月9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钟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钟某驾车肇事驶离现场后返回,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当庭调解解决,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

    被上诉人钟某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庭审中,钟某的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肇事司机当庭认错悔改,对法庭表示感谢。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当庭送达文书,当庭文书生效。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各方都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该案是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首次运用。11月26日,市一中院与天津保监局、市保险协会等十四家单位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作为机制建立后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契合了协调沟通机制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认可度,也便于当事人尽快取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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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49  更新时间:2015-12-1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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