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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可以向持有保单的继承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吗?

    案例:

    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2014年12月25日,张某外出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死亡后,其妻子持有保险单等资料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核定应支付的保险金为233200元。在甲公司尚未支付赔款前,张某父亲来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将保险金一部分支付给自己,理由是张某妻子年轻且孩子尚小,张某父亲担心张某妻子拿到保险金后不抚养小孩而再次出嫁。

    问题:

    甲公司可以向张某妻子全额支付保险金吗?

    分析:

    一、《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一)保险法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现实困难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要依照《继承法》规定履行给付义务,至少需要开展如下工作:(1)确认继承人的范围。(2)确认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确认同一继承顺序的各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这样一是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二是保险人未必有确认继承人的能力。这样的结果是直接影响这类案件理赔效率,客观上导致了“理赔难”。而保险人为了避免保险金在各个继承人之间的分配产生法律问题,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做公证,同时要求所有继承人同意由一个继承人领取保险金。保险人这样要求的初衷可以理解,但要求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做公证一是无法律依据,二是要求所有继承人同意由一个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在继承人中未必能够达成一致。

    (二)《保险法解释三》支持保险公司向持有保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情况下,只要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仅需核定该继承人的身份,即可向其全额给付保险金。如此保险人无须(1)确认继承人的范围、(2)确认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确认同一继承顺序的各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至于保险金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保险人可以在所不顾。

    《保险法解释三》这样规定的理由分析:

    1.保险公司无需对被保险人有多少继承人进行审查。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依据的是保险合同,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而非遗产继承关系。而保险合同关系处理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处理的是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无须对被保险人有多少继承人进行审查。

    2.有利于提高理赔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从上述规定看,《保险法》对于理赔时效的规定非常明确。仅仅核定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继承人身份后向其全额支付保险金,无须(1)确认继承人的范围、(2)确认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确认同一继承顺序的各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于高效理赔显然是非常有益的。

    3.这样做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1)领取赔款的继承人,就自己份额之外的保险金,仅仅负有保管义务,仅仅是遗产保管人的角色。

    (2)未取得赔款的继承人可以向遗产保管人主张权利。

    持有保单的继承人领取全部赔款后,未取得赔款的继承人可向取得赔款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取得赔款的继承人对于自己份额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向未取得赔款的继承人予以返还。

    二、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张某妻子全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持有保险单并提供了结婚证以证明其继承人身份,所以甲公司可以向张某妻子支付全部保险金233200元。至于张某的父亲,在张某妻子领取全部保险金后,可以就其应得份额向张某妻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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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350  更新时间:2016-03-16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