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说: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因此,即使成为老赖,
保单也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
如果这么说,
就大错特错了。
请对你身边的营销员说,
Shut up,你已经涉嫌销售误导了!
目前,人身保险产品形态日趋多元化,健康险、意外险、年金险、寿险,等等。
尤其是一些投资型人身保险,其特征是保险期间与投保金额非常灵活,保险期间有长有短,投保金额有高有低,其主要作用是在于投资和资产保值增值,投保人的目的是获得稳定收益,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对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拥有财产利益明显,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往来的良好发展,通常会对该类保险予以强制执行。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西省人民法院一起纠纷案的答复中明确指出:
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
后来张麻子资产需被法院强制执行,
情况一:张麻子此时身体正常,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执行张麻子的保单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权人。
情况二:在被执行前张麻子确诊重大疾病后身故,保险公司理赔500万元,保险合同结束,对于这类情况,人民法院对张麻子受益人所获得的500万元理赔款,将不会强制执行。
情况三:张麻子此时身体正常,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执行张麻子的保单现金价值用于偿还债权人,之后张麻子突然发现自己身患重疾,此时由于保险合同已经结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人民法院也不会承担解除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
因此,对《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的理解,必须正确区分保险赔付和保单现金价值两个概念,不能简单粗暴地认为“保单是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换个角度理解,如果保单现金价值不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话,那些搞非法集资的,将骗来的钱买份保险,岂不都可以洗白上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