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联合市保险协会、老龄办 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进一步提升开封市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开封市民政局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老龄办以汴民文{2016}59号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凡经市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均为养老机构。在保险期内,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依照法律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意见》指出,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补贴,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集资金参加责任保险。《意见》还就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