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康中国”战略下,我国体育产业和大健康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对体育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体育保险的完善和发展对“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制度,寻找我国体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尽快完善和发展我国体育保险提供参考。
国外体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 经营型体育保险制度—政府垄断
这种制度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波兰和罗马尼亚。经营型体育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独立垄断对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保险费用来分担体育保险人因体育运动所造成的伤、残、病等风险的保险模式。主要特点有:(1)政府是独立的垄断性机构,独立收取体育保险人的保费,独立对体育保险人进行保费赔偿,一般由国家体育保险公司进行垄断性经营管理;(2)经营型体育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体育保险,对体育保险人实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3)对体育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较低,而赔偿费用较高,因此体育保险发展对国家财政的压力较大,制度发展具有不稳定性。最终,采用经营型体育保险制度的国家都因为严重的财政负担而终止,如果国家不能很好地实现保费收取和赔付之间的平衡,那么经营型体育保险制度就不可能是一项可持续的制度模式。
◆ 扶持型体育保险制度—政府选择
这种制度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泰国和菲律宾。扶持型体育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对重点的体育项目进行选择性保障的一种体育保险制度模式。主要特点有:(1)体育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机构是国有保险公司或国家政府部门,承担对体育保险人收取保费和保费赔偿的责任和义务,与经营型体育保险制度模式有些类似;(2)体育保险的承保人主要是体育运动员,险种为选择性体育项目,多为危险系数相对较高的体育项目,并且险种数量和覆盖范围都非常有限;(3)参与体育保险的形式主要由国家对体育运动员进行强制投保。扶持型体育保险制度主要在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比较流行,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在体育保险覆盖范围、保险数量和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仍有较大的完善和发展空间。
◆ 参与型体育保险制度—政府主导
这种制度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参与型体育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依托国家专门的体育保险机构对国家的政策性体育保险进行经办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模式。主要特点有:(1)由政府主导的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进行经办和管理,保费的收取和赔付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2)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体育保险的险种、范围和待遇等问题都具有明确的规定,体育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进行经办和管理都有法可依,具有较强的规范性;(3)政府是参与体育保险制度的主导者,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对体育运动者开展政策性体育保险,具有很强的风险共担、社会互济的特点。参与型体育保险制度主要在欧美国家和地区实施较多,制度模式已经相对比较成熟。
◆ 民间型体育保险制度—政府支持
这种制度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韩国。民间型体育保险制度是一种在政府强制力支持下由民间非营利机构对体育运动员组织和实施的体育保险模式。主要特点有:(1)由民间的非营利体育保险机构对体育保险进行组织和管理,政府给予很强的政策支持和立法保护;(2)体育保险的承保人主要是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必须强制参保,其他体育爱好者、体育个人和体育团体等自愿参保,保费主要由政府补贴和个人交费两部分构成;(3)政府对其支持的民间体育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民间型体育保险制度采取不同对象区别对待的灵活参保方式,满足不同体育运动者的不同需求,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 商业型体育保险制度—政府资助
这种制度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德国。商业型体育保险制度是由私营保险公司对承保人进行体育保险的经办和管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由运动员自由参保,由政府进行保费补贴的一种制度模式。主要特点有:(1)由私营保险公司进行体育保险的经办和管理,政府不参与经营体育保险业务,没有统一的体育保险制度和体系;(2)运动员自愿参与体育保险,政府不强制进行投保;(3)投保人的保费较高,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商业型体育保险制度一般在西欧发达国家较为普遍,这种制度模式只能覆盖体育运动员人群,并且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政策约束,制度的可持续性较差。
从表1中可以发现,国外体育保险产品具有很强的社会共济性质,具有覆盖范围广、投保人无年龄限制、给付判断标准严格和灵活等特点。国外体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成熟,对于应对体育运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综上分析,国外体育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法律保障;(2)对体育运动员投保具有强制性;(3)对体育保险具有成熟的营销和管理体制。
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现状和问题 ◆ 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更是世界上的体育运动大国,体育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的数量特别多。因此对体育保险的需求也必然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中并没有单独的体育保险,仅在商业保险中有部分体育保险,并且我国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体育保险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进行赔付。这些与体育运动相关的体育保险并不能完全解决体育运动中的重大伤害事故,更不能解除体育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对体育运动风险的担心。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体育保险产品存在形式简单、品种单一、覆盖范围和保障不足等问题。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产品相比,并没有发挥出体育保险真正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国体育保险产品很难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进。 ◆ 我国体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本文利用诊断树方法,从体育保险发展的法律基础、覆盖范围、管理机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分析,寻求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问题和挑战。 1.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 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都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对体育保险发展的支持。目前,《保险法》和《体育法》都没有对体育保险的发展给予明确规定,体育保险的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严重限制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