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文彬 近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再保部)研究起草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办法》是首个专门面向责任保险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担保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等七类经营行为。对此,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险技术部总经理杨斌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部分公司存在将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以特约等方式通过责任险进行承保,也就是说,用责任保险来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这种乱象对责任险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使得保险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次在《办法》中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市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指出,业务范围包括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的险种及区域。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可保风险范围,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义务;信用风险;不会发生或确定发生的风险损失;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 《办法》还专门列出了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不得存在的7项经营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行为;(三)以担保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五)做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表示,规范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对于防控金融风险和促进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保险公司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就服务合同而言,《办法》要求,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提供,不计入保费。保险公司单独提供保险服务的,应签订保险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不得泄露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得利用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产品种类不够丰富,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费率较高,保险责任较窄,供需不相匹配;产品设计缺陷,风险管理薄弱等。王国军表示,《办法》对于促进保险公司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据银保监会数据统计,2019年,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753亿元,在财产险公司业务占比达5.79%,保额1560.19万亿元,同比增长80.13%。银保监会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优化政策环境,研究落实工作,指导保险公司不断优化保险产品,规范保险服务,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