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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办〔201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保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形成改革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用大数据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实现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理赔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在线处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全程信息化快速处理与化解。

      第三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条 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高效便民原则,注重工作效率,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

      第六条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共同推进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息系统间对接互通,实现多部门多环节信息共享,确保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有序运行。

      第九条 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共享共用和多环节进入机制。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最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

      第十条 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先行调解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未按规定一致申请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使用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发起调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除不适宜调解的外,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

      第十一条 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鉴定前置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法组织当事人申请在线鉴定。

      第十二条 鼓励探索将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与移动客户端连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便捷化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等协助完成系统对接,共同保障平台良好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与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负责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先行调解,在线受理诉讼,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和案件审理,并及时将有关诉讼信息传递至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当事人选择使用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处理纠纷;及时、准确将相关当事人、事故车辆、当事人责任、事故复核情况等信息传递至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建立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建立在线鉴定动态评价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方便当事人选择。

      第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的选聘及管理工作。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八条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实现理赔服务平台与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有效对接;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快速理赔服务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履行有效的调解协议,对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理赔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调解组织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实现以下信息共享:

      (一)当事人上传的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选择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的意愿等信息;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交通事故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勘查信息、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等信息;

      (三)司法行政机关上传的调解组织、调解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等信息;

      (四)调解组织上传的当事人身份、调解情况、调解书、抢救费、医疗费、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鉴定人作证、鉴定意见评价等信息;

      (五)鉴定机构上传的鉴定委托书、鉴定人、鉴定意见等信息;

      (六)人民法院上传的案件基本信息、诉前及诉讼调解、在线审理、司法裁判等信息;

      (七)保险公司上传的当事人投保记录、保险合同、理赔请求、理赔数额以及理赔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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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69  更新时间:2018-09-2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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