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 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信息
    中国保监会2011年1号文:持续加大险企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011年1月6日,保监会2011年第1号文件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在这份向各地保监局下发、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中,保监会明确表示,2011年上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下半年,将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
        保监会同时强调,为了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专项检查应当切实按照“看结果、见实效”的要求,认真筛选检查对象,确保“选得准、查得了、罚得下”;清理整顿工作应当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应做到有的放矢。
        保监会表示,专项检查将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八项,即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保监会表示,原则上以检查对象2010年的业务和财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应当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在各保监局查处结果基础上,保监会将汇总分析各相关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总公司进行检查和问责。
        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混乱的局面,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保监会表示,将结合专项检查、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
        据了解,此次有六类保险代理机构属于被清理的对象,即已经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专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套费、账外经营、建立小金库等开票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同时,整顿的重点包括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涉嫌传销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倾向性行为。
        保监会表示,清理整顿分为机构自查自纠和保监局重点抽查两个步骤,清理整顿和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原则上以2010年的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保监会同时要求,各地保监局应当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应当重点摸清各层级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查明是否已依法如实披露,摸清代理车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的数量及代理业务情况。此外,还应当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摸清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机构。
        保监会强调,专项检查应当紧密围绕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清理整顿应重点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串通、严重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查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同时,应当严格依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发挥查处的震慑、警示效果。
        保监会还强调,对于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等案件和线索,各地保监局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不得自定标准、内部掌握,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阻碍。同时,应当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查处工作结束后,各地保监局应当及时在辖区内通报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的结果,及时向新闻媒体披露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监管部门敢抓敢管、积极作为的良好形象。
    分享到:
    点击次数:4766  更新时间:2012-06-28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