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赵某车辆损失费30061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4时许,停放在原告小区院内原告赵某所有的小轿车,被大风从某商场大楼顶部刮落的排水管砸到天窗上受损。原告所有的受损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451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4日24时止。事故发生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报案、索赔,并在被告的同意下将受损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共计支付修理费30061元。原告车辆受损后,曾向某商场主张过赔偿权利,但遭到拒绝。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对车辆损失负有保险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配件及维修费30061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失是由某商场大楼上的排水管坠落所致,某商场作为该楼房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0061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受损车辆应由某商场赔偿的辩解意见,因其主张的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与本案争议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