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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客户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自卸低速货车不慎碰撞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故造成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客户在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后至交警大队投案,交警大队认定客户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死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经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损失,由侵权人即客户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以及第(三)款第1项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风险提醒: 1、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来源:平安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