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22.7.28 四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Kaifeng,英文缩写K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开封市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协会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协会预算。党组织在协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封监管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开封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三)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协会宗旨的事项。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且在开封市境内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在开封市辖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在成立后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以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1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如在协会有任职的,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除保险机构外的其他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副会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协会管理制度;


(十)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监 事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监事。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二)支持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秘书长应当为专职。根据民政局规定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热爱协会工作;


(六)人选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七)首次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连选连任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


(八)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或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提名的人选,需由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出具推荐意见,纪委出具廉政意见;


(九)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局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原单位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提名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或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备案。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


(四)负责日常财务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驻会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八、九、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党的组织和管理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组织保障的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联合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开封银保监分局机关党总支。


第四十三条 协会坚持落实党的建设五项基本要求,即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协会严格按照党支部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