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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税优健康险宣传不得夸大炒作

    1月4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必须征得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宣传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时不得有任何夸大成分,不得进行炒作。

    《通知》提到,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拟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开好头、起好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

    拟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与中国保信开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另据保监会办公厅消息,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已于2016年1月1日00:00正式上线。

    《通知》提到,拟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开展业务报告;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条件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确保被保险人信息准确,做到“一人一单一码”,即一个被保险人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专用投保单证和保险合同,并将税优识别码标注在保险合同正文首页的右上角,做到标识明显、容易识别;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必须征得被保险人本人同意;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宣传管理,宣传的形式、内容及有关政策解读应严格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不得有任何夸大成分,不得进行炒作。

    《通知》指出,各保监局、中国保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积极协调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通知》还要求,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责令其不得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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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31  更新时间:2016-01-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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