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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眸2015——保险业十大关键词之“税优”税优,杠杆撬动大健康

    从2016年1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正式启动。这意味着,如果你在这些城市购买了不超过 2400元/年的健康险产品,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予以扣除。为了让税优政策平稳落地,中国保监会办公厅随后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两道界限,一个是审资质、一个审产品。这也意味着,目前尚无相关的税收优惠型产品问世。老百姓还要少安毋躁。

    商业健康险是近年来增长最为迅速的险种之一。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300多种产品。2015年上半年,商业健康险实现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普遍对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没有建立全民医保的美国,主要由商业健康保险体系为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对于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团体健康险给予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优惠;在建立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等OECD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性质的项目都予以不同方式的税收补贴或优惠:如澳大利亚以个人退税或抵扣保险费的方式,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支出给予补贴;再如法国对雇主为员工购买、且强制全体员工参保的团体健康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多数国家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保费按照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此次个税优惠政策的改革,对于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广大居民而言,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将极大地增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通过减税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基本医保体系的压力,释放社会购买力,提高健康保险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中的覆盖率;提升全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意识,引导和鼓励人们将储蓄转化为商业健康保险,让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提升国民健康保障水平。就保险行业而言,税优政策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重要动力,更是撬动商业健康险发展的关键杠杆。

    早在2014年8月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就明确提出,未来将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此番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率先落地,意味着养老险税延政策的公布将为时不远了。

    《2015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达1.3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0.1%,首次突破10%。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养老金“隐形缺口”在扩大。同时,大中城市职工养老储备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提高职工养老储备水平的根本出路之一,在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尤其是尽快推出“税延个人养老账户”。

    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这种“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起到为个税“减负”作用。个人税延型养老险政策增强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对于弥补养老资金缺口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不久的将来,个人税延型养老险政策有望尽快落地,及时壮大养老险第三支柱的实力,最终形成“减税养老”体系。

    养老和健康,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也孕育着无尽的机会。

    商业健康险大事记

    2013年9月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4年8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4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2015年5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2015年8月

    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要求。

    2015年1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2016年1月1日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在全国31个城市正式启动,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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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06  更新时间:2016-01-12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