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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眸2015——保险业十大关键词之“巨灾”地震险开花结果

    2015年,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背景下,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不断提速,地震保险实现开花结果。

    “新国十条”提出,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2014年以来,深圳、宁波等地相继开展综合巨灾保险试点,云南在2015年开始试点地震巨灾保险。3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两会”精神。他提出推动巨灾保险加快发展,总结深圳、宁波试点情况,争取在云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地区启动巨灾保险试点。

    地震巨灾保险的实践在2015年取得了实质突破,先后在云南、四川成功“落地”。8月20日,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启动。该试点项目将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和周边发生的5级及以上地震列为主要保险责任,覆盖其所辖的12个县(市)的82.43万农户和356.92万城乡居民。根据地震震级的不同,在保险保障年度内,农村房屋保险可获累计最高保险赔偿金42000万元,居民人身保险可获累计最高保险赔偿金8000万元。试点项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云南省巨灾救助体系机制,将地震民房灾后重建补助标准由平均每户3.8万元提高至5.8万元。

    日前,云南省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完成首次理赔。2015年10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发生5.1级地震,造成保山市昌宁县、隆阳区与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3县共8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按照试点方案和灾评报告测算,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共计赔付753.76万元。

    2015年11月23日,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在四川省乐山市启动。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试点方案突出特点是实行“保费补贴+财政配套+地震保险基金”的模式。保费具体补贴办法为普通城乡居民承担40%,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30%。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部分保费由省、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全额承担。四川省财政还将拿出2000万元启动成立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今后地震险每年保费收入的20%也将进入基金,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完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2015年同样颇多亮点,共保体、巨灾债券等风险分散渠道相继“开花”。2015年4月16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地震共保体”)在北京正式成立。地震共保体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加入,目前由45家符合条件且有明确加入意愿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

    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地震共保体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提供地震保险服务、参与灾害损失分担的重要职能,具有改善居民保险保障需求,提升保险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增进国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是保监会积极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5年7月1日,国内第一只以地震风险为保障对象的巨灾债券在境外市场发行。该债券由中再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中再产险作为发起人,中再集团和中再产险以再保险转分的方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中国大陆地区地震风险分保给设在百慕大的SPV(特殊目的机构)Panda Re,再由Panda Re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募集5000万美元,以融资本金为这部分风险提供全额抵押的保险保障。

    巨灾风险证券化丰富了资本市场投资品种,优化了投资者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衔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对此评价,巨灾债券成功地将国内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转移至国际资本市场,为建立多渠道风险分散的巨灾保险制度打下基础。

    与巨灾保险的实践相适应,巨灾保险顶层设计层面的制度亟待推出,其中立法制度的建设推进亦值得关注。“新国十条”明确要求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地震作为一种分布广泛、损失严重、关注度高的巨灾灾因,同样成为先行突破口。

    2015年年初,保监会正式成立工作组,启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工作组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在总结国际经验与国内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完成初稿起草。2015年3月,保监会在小范围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进入立法程序。

    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地震巨灾保险在2015年率先突破、落地开花。同时,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与国际成熟市场有较大差距。在保险业不断增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的过程中,国家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有望进一步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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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17  更新时间:2016-01-15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