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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对商业车险改革的影响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纳税人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基本情况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含在商品或劳务价格内)。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与商品或劳务价格分离),采取税款抵扣的方式征收,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改革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相互独立,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负担的营业税均不能抵扣,重负征税的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2012年“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及部分服务业率先启动,2013年推广到全国交通运输等行业,2014年,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 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预计将为企业减轻税负5000多亿元,不仅有利于统一税制,减少重复征税,而且有利于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

    主要影响分析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人力、轻资产的成本构成以及产品定价在前、保费收入在前、赔付支出在后的经营流程使得在保险业推行“营改增”过程中具有一定特殊性。

    (一)商业车险产品价格调整有空间。现有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模型中,营业税(5%)包含在附加费用率之中,营业税取消后,附加费用率同比下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有下调的空间。在税改过程中,应当避免在现有车险产品价格基础上简单地增加6%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这种做法加重了保险消费者负担,降低了商业车险产品吸引力,有悖“营改增”和商业车险改革初衷。

    (二)主要经营指标内涵有变化。由于营业税是商业车险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营改增”后,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以及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营改增”后,对商业车险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不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利润影响不直接,考虑到进项税能否抵扣、以及抵扣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对当期利润影响程度不确定。

    (三)进项税抵扣政策对销售和理赔模式影响有差异。由于增值税采取抵扣纳税方法征税(当期销售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的抵扣政策对产险公司的税负以及经营模式有直接影响。同时,改革后实施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新政策,将对产险公司资产配置策略产生直接影响,对投入较大、自建服务网络为主的产险公司较为有利。

    完善建议

    “营改增”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险行业要顺应改革趋势,在降成本、调结构、补短板上下工夫,推动商业车险改革行稳致远。

    (一)加大“营改增”对商业车险价格影响的宣传力度。针对社会上对“营改增”实施后商业车险涨价的猜测和担忧,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规范宣传内容,产险公司在销售环节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税收改革解释工作,让保险消费者了解改革,适应改革,积极参与改革,最大限度地避免改革等于涨价等误导宣传引发的不稳定情绪。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

    (二)完善商业车险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完善保险监管指标统计系统,调整非现场监测指标口径,增强监测指标的可比性,加强培训,提高非现场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争取进项税抵扣政策支持。集中行业力量深入研究新增不动产增值税抵扣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等新政策,积极向税务部门争取理赔环节符合行业实际的进项税抵扣政策,用好用足用活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红利,有效激发产险公司的改革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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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87  更新时间:2016-04-21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