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系时,要认真分析巨灾特性,寻找适合我国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要将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保障、政府政策的扶持和资本市场的协调运作有效联合起来,细化分工,明确权责,制订能够有效应对未来自然灾害损失的巨灾保险共同体。
□吴景泰 王帅
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差异性大,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近些年,我国的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涝、干旱等频发,但是,保险赔付在直接损失中所占份额不大,不能保证救灾体系的有效性,同时,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积极探索有效的巨灾保险模式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巨灾是指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根据巨灾发生的原因,可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巨灾风险和人为巨灾风险。自然巨灾风险是指由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一般包括地震、飓风、洪水、雪灾和旱灾等自然气象灾害;人为巨灾是指由人类活动引发的灾难性事件,具体形式包括恐怖袭击、空难、海难等。
巨灾的特点
巨灾的特点是发生概率小、损失规模巨大,损失程度往往会超过预期,甚至是灾难性、致命性的,它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严重的还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另外,巨灾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特性,比如突发性、随机性、偶然性、不可预见性和损失的超常规性等。巨灾事故是随机的、偶然的,没有明显的规律可言,人们没有办法事先预知,也难以控制灾害事件的发生。
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差异性大,所以,面临的巨灾风险种类也比较多,除了火山爆发外,会面临几乎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并且巨灾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是因巨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严重的国家。国外的一些国家,比如美国、新西兰、日本等国应对巨灾有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尤其英国,它们的保险业非常发达,巨灾保险体系也很成熟。英国的保险行业历史悠久,相对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主要取决于他们的经济水平。毋庸置疑,保险行业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同时,经济发展也会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完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据了解,2008 年,我国雪灾保险赔付仅占实际损失的 3% ;在汶川地震中,保险赔付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 0.2% ,与国际平均水平的 36% 相比相差甚远;2014 年,南方部分省市的洪涝灾害、中西部地区的旱灾和云南鲁甸的 6.5 级地震为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巨灾不断,如果没有完善的应对体系和风险转移、控制措施,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来支撑我们的家园。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它不仅明确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还指明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并且明确提出了相关的支持政策。由此可见,发展保险业,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控制风险的作用已经被提上日程。
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一些发达国家在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之前都会先立法,为巨灾保险的发展和推广提供有力的支持。我国要想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就要先寻求法律支撑。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是,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方面的制度建设也并非一片空白,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这一条款的颁发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初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从目前国内巨灾保险的发展形式看,如果将巨灾保险列为强制保险范畴,利用法律途径达到这一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市场自身发展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针对巨灾风险,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不高,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技术能力有限,为了规避商业风险,保证公司可以正常运营,都将飓风、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事件、战争列为除外责任。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政府成为了抗灾救灾的核心力量,保险赔付补偿机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保险赔付比例极低。同时,再保险作为分担风险的强有力保障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立法缺失、技术落后和业务水平的不成熟导致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由于人们缺乏对再保险理念的了解,使得再保险业无法成为巨灾风险最强有力的后盾。
政府功能定位错误
在我国,政府几乎成为了巨灾风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采用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的模式,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几乎是政府在发挥作用,每当灾害发生时,政府都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和责任人。这样不仅使得公众对政府有了较强的依赖,而且还会过度透支国家的财政,给政府财政造成巨大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势必会制约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
公众风险意识淡薄
在我国,公众的风险意识淡薄,在紧急情况来临时,有的人由于平时参加过应急演练,所以,可以从容地应对紧急情况,并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但是,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在突发情况下应该如何确保自身安全,缺乏相关的应急知识,在巨灾面前不知所措,未能幸免于难。比如当高层失火时,有的人能够冷静地按照日常积累的相关知识处理,而有的人就会采取愚昧的方式——认为没办法逃出去而直接跳楼。
由于我国的巨灾保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支持,导致公众过分依赖政府对灾后损失的经济补偿。国家财政补偿和社会募捐替代了巨灾保险,造成了公众不重视、不关注巨灾风险的局面,他们缺乏面对风险的自我防范意识。公众风险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投保率持续偏低的主要原因,正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前后都是相互制约的。
巨灾保险模式探索
在国外,巨灾保险有相对成熟的模式,保险业在抗灾减灾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和日本的巨灾保险模式是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由政府牵头指引,保险发挥作用;土耳其的巨灾保险模式是由保险公司、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组成;英国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是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导;瑞士的巨灾保险模式是由 29 个保险公司组成“瑞士自然灾害集团”,按份额分配承担巨灾损失;挪威巨灾保险模式将自然灾害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
从以上各国的巨灾保险模式中可以看出,它们都是先制订合理、有效的政策,由国家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结合再保险的功能转移对巨灾风险,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这为我国建立多层的巨灾保险体系给予了一定的启示。
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初探
我国可以初步试行巨灾保险体系,让其发挥一定的作用,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要改变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应对模式,就要建立一个保险共同体。保险共同体由个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等相关利益责任方组成,可以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灾害是与全国人民有关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灾害的影响,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为抗灾救灾贡献自己的力量,积极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
各地区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开发和设计新的保险产品,统一实行由保险共同体运行巨灾保险的体制。当巨灾损失较大时,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还有以下几方面:1.参与制订巨灾保险规则。巨灾保险规则是巨灾保险体系的基础,根据我国各地区的自然地理情况制订相应的巨灾保险规范,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情况。2.制订合理的商业巨灾保险价格。3.科学评估巨灾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和灾后给社会、生态等方面带来的影响。4.建立巨灾模型。据此厘定保险费率和对灾后赔偿估价,细化保险金额。
当巨灾损失重大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把重大巨灾损失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公司。由于巨灾保险的巨额损失往往超过了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有效承保能力,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改革、创新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以适应新的巨灾损失风险。
当商业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这份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时,商业保险公司应开创新视角,研究、开发出与传统保险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比如把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开发出巨灾债券等衍生工具,这样就把巨灾风险转移到新型的资本市场中,是一种能对未来极端巨灾风险起重要保障作用的有效方法。
例如美国,美国将巨灾保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通过保险衍生产品——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使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美国是最早实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金融证券化和保险金融化的背景下,美国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设计、开发了包括保险债券、保险衍生产品等风险转移工具,实现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的转移。当巨灾损失特大时,可以由政府筹备资金扮演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当发生特大巨灾时,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已经很难承担巨灾风险了,考虑到特大巨灾造成的巨大破坏性、损失的灾难性和对社会的巨大影响,政府应尽快建立和集中管理巨灾风险基金,给予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赔偿。这样一来,政府可以利用筹备巨灾基金的模式来扮演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
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的角色
政府在巨灾保险中要起到主导的作用,而不是在灾后成为第一承担者和责任人。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作用:1.立法方面。政府应加紧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和法规,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巨灾风险国情,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考虑对巨灾风险实施强制性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巨灾基金的管理、巨灾保险赔付、巨灾保险经营盈余等问题。2.税收方面。调节保险公司、个人和相关业务的税收,鼓励企业和家庭参与巨灾保险,提高保险公司对巨灾损失的赔付水平。3.筹资方面。利用财政资金拨付、社会募捐、保险公司保费等多渠道筹集巨灾风险基金。4.风险预警方面。政府应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的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和巨灾分布规律、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加强巨灾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努力完善我国巨灾风险的预警和防御体系。
此外,鉴于人们的巨灾防范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度低等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让他们清楚巨灾造成的损失会影响到每个人,而参与巨灾保险的利益也是惠顾到每个人的,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并参与到巨灾保险中。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事业,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提高人们的投保积极性,大大增强保险公司的参与热情,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巨灾保险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巨灾保险不是独立的,它与好多学科密不可分。将其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应用于巨灾保险体系的研究中,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系时,要认真分析巨灾特性,寻找适合我国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要将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保障、政府政策的扶持和资本市场的协调运作有效联合起来,细化分工,明确权责,制订能够有效应对未来自然灾害损失的巨灾保险共同体,大力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障体系,为社会持续、稳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