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个保险原则,每个关心保险的人都该了解!(二)

这4个保险原则,每个关心保险的人都该了解!(二)

 

每一个保险条款的设计都有其固定原则,消费者对保险了解越多,也越能理解条款背后的意义。上周,晓保为大家介绍了4个典型的保险原则之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其余的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接下来会陆续为大家介绍。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损失补偿原则。


NO1:先来了解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呢?简单来说,它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NO2:损失补偿原则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了解了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含义,可能有人想问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原则呢?它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主要因为以下两点:

 

首先,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其次,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经济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NO3:人身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是如何规定的呢?

其实,对于人身险而言,损失补偿原则是一种例外。这一点主要是针对意外伤害险、定额给付型的重疾险以及定期寿险之类的给付型人身险产品来说的。因为这类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鉴于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并不太适用于这类人身险。

 

另一方面,对于费用报销型这一类型的的医疗险而言(主要包括意外伤害医疗险、疾病住院医疗险和住院津贴型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仍然是适用的,也就是说,总的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所花费的费用。


NO4:财产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是如何规定的呢?

财产险(一般是家庭财产险或者车险)是必须要遵守损失补偿原则的,对于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财产险投保额越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更高的赔付,保险公司只会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举个例子


有个农场主想给自己养的鸡投保,那么该责任只限于所保的鸡的范围,如果想获利而要求保险公司对未生的蛋以及蛋将孵出的鸡承担赔偿责任,肯定是行不通的。当然,如果该鸡已生下蛋或已孵出鸡,农场主只需到保险公司变更一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保险标的物的灭失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