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个保险原则,每个关心保险的人都该了解!(三)
每一个保险条款的设计都有其固定原则,消费者对保险了解越多,也越能理解条款背后的意义。之前,晓保为大家介绍了4个典型的保险原则之中的保险利益和损失补偿原则。今天则为大家讲一下剩下的两个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
NO1:非常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时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因为它有时是决定一个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和理赔的关键。关于这一原则的详细内容,晓保之前也为大家介绍过几次。今天,就再挑几个重点阐述一下。
首先,复习一下保险中的最大诚信,主要指什么?其实,我们说的要做到最大诚信,指的是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全部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决定的事实,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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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怎么做才算遵循了最大诚信呢?对投保人来说,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必须讲真话,不能有半点虚假。有时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就必须按事实告诉保险公司,这就是保险法上规定的告知义务。另外,投保人说话要算数,这在保险原理上叫承诺保证,就是说,在保险期间投保人保证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必须要做到,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进行赔偿。对保险公司来讲,主要负有说明义务,也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作明确的解释和澄清,使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由于直接涉及投保人的经济利益,保险公司尤其应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如果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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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没有做到“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1. 将得不到赔付金。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事故有权拒付保险金。2. 合同也可能被解除。除了得不到赔付金,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保险公司就能取得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不退保险费;投保人过失不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险费。
NO2:我们需要了解的近因原则
对于很多保险消费者来说,可能并不太熟悉近因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尤其是涉及到推断保险事故的原因时,它却经常被用到。今天,晓保就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原则。
首先,什么是近因?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该如何使用近因原则呢?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