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库设施起火导致车损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物业公司追偿

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区地下停车库发生火灾,导致停车库的轿车受损,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后,是否有权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进行代位追偿?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某保险公司诉某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某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2174元。

停车场设施故障引发火灾导致轿车受损

侯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内,该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停放时,因旁边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起火而引起燃烧,导致该车右侧车身受火烤。

公安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别克凯越轿车油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因素,不排除别克凯越轿车上方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起火部位在别克凯越轿车上方。

侯某对车进行了修理,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确定侯某车辆损失金额为52174元。侯某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声明其在收到赔偿的保险金52174元后,其向第三方的索赔权即自动转让给某保险公司。后某保险公司向侯某支付了52174元。

审理期间,法院向公安消防部门调取了此次火灾现场的监控录像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写明:火灾发生时别克凯越轿车尾部地面处突然起火,随后上方继续有带火焰的物体掉落,而后别克凯越轿车尾部起火。现场监控录像可见火灾发生时别克凯越轿车上方别无他物,只有一个地库指示灯箱,该灯箱先有闪动,后从灯箱上有火花掉落。物业公司事后对地库指示灯箱单方送检,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的燃烧性能为B3级,可燃。

两级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原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2174元。判决后,某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对停车库设施故障引发火灾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所涉火灾事故起火部位在别克凯越轿车上方,起火原因不排除凯越轿车上方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又补充查明当时别克凯越轿车上方别无他物,仅有一个地库指示灯箱,该灯箱材料经鉴定为可燃。某物业公司是该灯箱的管理者,对该灯箱负有检查、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其未能有效防止火灾具有过错,应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提出灯箱自身存在质量问题,非日常检查、管理所能及,故应由灯箱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灯箱的质量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某物业公司可另行解决。由于某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车主侯某,故某物业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2174元。

车主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收集事故证据

车辆在进入小区的停放区域后,物业公司等对停放区域的公共设施负有检查、维修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尽上述义务而导致车辆因此发生损失的,车主个人收集管理人未尽义务的证据,通过维权向物业公司等单位主张损失赔偿,往往会碰壁,最终很难获得赔偿。据记者了解,车主一般选择更便捷的途径,通过向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而保险公司在向车主理赔后即取得向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是有条件的。北京邦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周浩峰向记者分析说,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条款通常都不只约定了“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要负责赔偿,还有“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等等其它原因,为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车主也能获得保险金赔偿提供了合同依据。而对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保险法》亦有明文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法律上赋予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等管理人的代位求偿权,免除了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为车主顺利获得保险金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周浩峰表示,物业公司是小区地下停车库的管理者,如果未对停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尽到检查、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因为这些设施设备的质量存在问题发生火灾导致停放车辆遭受损失,则物业公司对未能有效防止火灾具有过错,应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如果想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也需要与车主共同协作收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监控录像和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和保存事故的相关证据,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