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人员均有责,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何赔付?

轿车路边停车,后排乘客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与同向行驶的车/人发生碰撞。对于第三者损害,乘客与司机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轿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赔偿乘客对于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6月30日网易汽车频道报道了一则案例:近日,安徽淮南,一轿车路边停车,后排乘客打开左侧车门下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剐蹭,致电动车司机死亡。经认定,乘客负事故主责,轿车司机和电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笔者在此结合从裁判文书网查阅到的几个案例,对于此类案件所涉以下共性问题进行分析。

问题

1.对于第三者损害,乘客与司机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2.轿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否赔偿乘客对于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司机与乘客对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

(一)观点一:按份责任

1

陈某与亢某、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658号】载明:

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违章停车、柴某开车门的行为均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并且能够区分责任比例,故侵权责任形态应为按份责任。柴某下车时应当尽到谨慎查看周围路况的义务,而从柴某陈述中可知在开启车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柴某开启车门撞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陈某的违章停车虽然不会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但增加了车辆致害的危险,且其未尽提醒义务,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0%。

2

张某与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3442号】载明: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与张某各自实施侵权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作出明确划分,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邵某与张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承担30%责任、邵某承担70%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南京中院认为,张某作为乘车人,负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法定义务。该注意义务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张某负有的该义务不因邵某事先有在禁停路段违规停车,且停车未能紧靠道路右侧等交通违章行为,以及邵某在张某下车时未提醒其开车门注意安全而减轻或者免除,亦不因张某与邵某之间存在有偿运输合同关系,而由张某转移给邵某。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看,张某开车门时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未靠路边安全位置停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张某开关车门妨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二人分别实施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起事故。就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言,邵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其应当知晓该路段交通复杂,车辆人员流量大而违规将出租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中间位置,车身倾斜且未能紧靠道路右侧,其该交通违章行为虽然不会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但增加了乘客张某下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危险,且邵某亦未及时提醒张某等乘客下车注意观察并谨慎开门,而是收取出租车费用由乘客自行下车,相较于张某的过错,邵某应承担本次损害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张普的责任承担比例为30%,邵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0%,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二)观点二:连带责任

1

王某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案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367号】载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驾驶载有乘客陈某的小轿车行驶至一美发连锁店门前路段西侧临时停车,陈某开右前车门时,其车门碰撞由××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致××军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陈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军、某公司、刘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与陈某的行为具有共同性、一体性,并造成了××军受伤的后果,故可以认定王某与陈某系共同侵权,二者对××军的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该二审案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笔者同意观点一

二、商业三责险是否赔偿乘客对于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